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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39條

證書通關限用一次,商品分批輸出者,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規定申請辦理分割換證,並繳納工本費,分割換證之次數不加限制,但新 證書上須加蓋分割或換發印章,並註明其原證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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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