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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37條

各種證書須由發證單位根據檢驗部門或代施檢驗機構所送之檢驗結果與申 請書所載事項逐一核對並經審核無訛後始可發出,須簽署者由簽署人負責 審核;免簽署者由發證單位主管或指派專人負責審核,併同校對人在申請 書聯上加蓋名章,以明責任,未經校對與審核之證書不得發出,否則由發 證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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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