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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27條

各種證書應使用檢驗機構規定用紙,並以英文或中文繕打之,但國內市場 及進口商品之證書得全以中文繕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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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