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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38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裁定事件,係指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其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十六條之二第三項、第三百十七條第三項、企業併購法第十二條第七項、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聲請商業法院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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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