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第33條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33條

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於裁定前得詢問當事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訴訟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兩造協商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