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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10條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 (所) 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 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系 (所) 變更或停辦時,各大學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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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