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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23條

在校生及畢 (肄) 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 發給之證件,報請原校辦理。 原畢 (肄) 業學校已停辦者,得逕報教育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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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