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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26條

各大學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分別將前一學期退學生名冊暨統計表 (如附件二) ,畢 (肄) 業校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名冊 (如附件三) 彙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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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