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 第5條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5條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由各大學酌予抵免,並得提高編 級。 抵免學分之審查由各大學自訂抵免學分規定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