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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12條

應予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 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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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