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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20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 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 一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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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