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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24條

各大學應於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將各系 (所) 新生、轉學生名冊及統計表 (如附件一) 連同錄取榜 (名) 單,分別報教育部;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 ,應另附名冊 (格式同新生名冊) 。 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名冊 (如附件一) 及錄取名單應於註冊前二 週報請教育部備查。 學生入學資格學歷證件由各大學自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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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