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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13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迼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開 除學籍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之。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業案報請教育 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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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