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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6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 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 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 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 學糸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辦理轉系 (所) 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 轉系 (所) 均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 (所) 規定之畢業條件,方 可畢業。 同系 (所) 轉組者,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 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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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