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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11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 (所) 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五、符合各大學自訂之退學標準者。 六、自動申請退學者。 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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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