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 第16條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16條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 (含暑修) 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平均成績。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 各系 (所) 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 ,為其畢業成績。採等第記分法者,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之計算 方法,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