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 第4條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4條
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 。但一年級及應屆畢 (結)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 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大學生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者、修業滿二 年以上肄業 (含退學生) 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大學組織招考轉學生委員會研議訂定招生簡章辦理 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