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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7條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 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度。 研究生轉系 (所) 之名額,由各大學自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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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