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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28條

授予學位之軍警學校學生及立案之香港校院學生學籍處理,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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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