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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17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 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 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 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 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體育、軍訓 (護理) 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三項學分數內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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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