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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9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各大學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 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各大 學酌予延長休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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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