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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19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 該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 其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自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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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