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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第34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4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擬編預算,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本部備查。 會計年度終了,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編製決算,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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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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