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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報請本部核定後停辦之。 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師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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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