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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8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有關課程、設備、招生及其他學校行政組織運作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得準用臺灣地區各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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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