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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33條

區長對於區民代表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 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市政府核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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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