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組織法 › 第34條

市組織法 第34條

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副區長一人,由區民代表會選舉之,受市政府之 指揮監督辦理本區自治事項,及執行市政府委辦事項。 區長副區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市組織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