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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36條

保設保民大會,由本保公民組織之,其職權如左: 一、審議保甲規約及保與保相互間之公約。 二、議決保長交議及本保公民建議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保長副保長。 四、選舉或罷免區民代表會代表。 五、聽取保辦公處工作報告及向保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保重要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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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