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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40條

保設保辦公處,置保長一人,副保長一人,由保民大會選舉之,受區長之 監督指揮,辦理本保自治事項及執行市政府委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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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