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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 第39條
市組織法 第39條
第三十二條
及
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於保民大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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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市自治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3條
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設市,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一、首都。二、人口在百萬以上者…
第4條
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市,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一、省會。二、人口在二十萬以…
第5條
市之設置與廢止,及市區域之劃定或變更,應經國民政府之核准。
第6條
市以下為區,區內之編制為保甲,十戶至三十戶為甲,十甲至三十甲為保,十保至三十保為區,其依地方…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在該市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經登記後,為…
第8條
市設市政府,其職權如左:一、辦理市自治事項。二、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9條
市政府於不牴觸中央及上級政府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市令。
第10條
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綜理全市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
第11條
市政府設局或科,掌理關於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警察衛生事項,設局或設科,由行政院依其事務之繁簡定之…
第12條
院轄市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省轄市市政府置秘書主任一人,掌理文書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局科事項。
第13條
院轄市市政府,必要時得置參事一人或二人,掌理規章之撰擬事項。
第14條
市政府因事務之需要,得置技術人員及視導人員。
第15條
院轄市市長、秘書長、參事、局長,簡任,秘書、科長,薦任,科員,委任。省轄市市長,薦任或簡任,…
第16條
市政府人員之員額及其職務之分配,按各該市人口之多寡及事務之繁簡,於各該市市政府組織規程中規定…
第17條
市政府得酌用雇員。
第18條
市政府置主辦會計人員主辦統計人員各一人,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市長之監督指揮,並依國民政府…
第19條
市政府設市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一、市長。二、秘書長或秘書主任。三、參事。四、局長或科長…
第20條
左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議決:一、提出於市參議會之案件。二、市政府所屬機構辦事章則。三、市政府…
第21條
市政會議每月至少開會一次,由市長召集之,開會時,市長主席。
第22條
市政會議議事細則,由該會議定之。
第23條
市設市參議會,由市公民及依法成立之職業團體選舉市參議員組織之,但由職業團體選舉之參議員,不得…
第24條
市參議會議長副議長,由市參議員互選之。
第25條
市參議會之組織職權及選舉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第26條
市財政依財政收支系統及關係法令之規定。
第27條
區設區民代表會,區民代表由保民大會選舉之,每保二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區民代表違法或失職…
第28條
區代表會之職權如左:一、審議區規約及區與區相互間之公約。二、議決區長交議及本區內公民建議事項…
第29條
區民代表會置主席一人,由代表互選之,開會時,得通知區長保長列席。
第30條
區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31條
區民代表會,非有本區區民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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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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