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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43條

戶長會議由甲長召集之,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經甲長或五戶以上之請 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甲長主席,甲長有事故或與所議事項有利害 關係時,由出席人推舉一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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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