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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44條
戶長會議,非有本甲戶長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人過半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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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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