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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33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並觸犯刑法或其他有關刑罰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檢同有 關證據資料,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撤銷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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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