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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1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訂定多專科醫療團隊會議召開之適當頻率,會議並得申請作為院內繼續教育之積分或時數。 前項多專科醫療團隊會議應作成紀錄,包括開會日期、地點、參與人員名單及其專業領域,並載明所討論個案,係屬事前評估或事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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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