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第18條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8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具有專業知能之護理人員照護癌症病人,並應提供下列相關作業準則予護理人員使用: 一、細胞毒性物質之處理(含外滲、安全處置及銷毀)。 二、血液製品之管理。 三、對正在接受放射線治療患者以及免疫不全患者之照護。 四、腫瘤急症。 五、疼痛控制。 六、病患及家屬之衛教。 七、輻射安全防護。 八、急救及症狀處理。 九、點滴注射。 十、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十一、照顧品質之持續改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