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第18條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8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具有專業知能之護理人員照護癌症病人,並應提供下列相關作業準則予護理人員使用: 一、細胞毒性物質之處理(含外滲、安全處置及銷毀)。 二、血液製品之管理。 三、對正在接受放射線治療患者以及免疫不全患者之照護。 四、腫瘤急症。 五、疼痛控制。 六、病患及家屬之衛教。 七、輻射安全防護。 八、急救及症狀處理。 九、點滴注射。 十、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十一、照顧品質之持續改善。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