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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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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預防、篩檢、診斷、治療、復健、病友支持、追蹤與安寧療護之完整服務,機構內未提供之服務應設有轉介系統,並提供轉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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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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