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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7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定期追蹤其癌症資料庫所建置之癌症個案,且對存活癌症個案之追蹤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前項追蹤間隔超過十五個月之個案定義為失聯個案,其比例應少於百分之三十,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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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