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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4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成立常設癌症醫療品質小組,由具癌症診療相關專長之醫療及行政等跨科部單位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與評估機構內各項癌症計畫。 二、針對癌症計畫訂定年度重要工作、目標、優先順序、執行策略和相關機制。 三、督導癌症資料庫管理工作。 四、建立院內同儕審查機制,以評估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 五、每年對癌症病人治療成果進行檢討與分析,並出版癌症診療與照護報告。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應自訂合宜之開會頻率和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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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