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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依來院就診病人之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一、營養或飲食衛教。 二、戒菸或戒檳榔計畫及職業暴露等防癌衛教和介入計畫。 三、配合政府癌症篩檢政策,主動提供院內就診民眾、家屬及社區癌症篩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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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