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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8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或委員會每年應至少隨機抽取百分之十癌症個案進行資料審閱,並將審閱過程、方法及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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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