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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5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癌症醫療照護團隊中之醫師、護理人員、其他醫療人員、癌症登記技術人員、社工人員等,提供癌症預防、診斷、治療、安寧療護、醫學倫理、品質稽核、溝通技巧、資料庫品管等教育訓練,並建立成果評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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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