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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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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9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不同癌症訂定治療指引,並由多專科醫療團隊提供下列整合性及持續性之癌症診療與照護: 一、心理諮商、社工、靈性照顧。 二、腫瘤護理、疼痛控制。 三、營養、衛教及藥物諮詢。 四、復健。 五、出院準備服務。 六、安寧療護或居家護理服務。 七、病友團體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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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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