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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8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癌末病患之療護,進行下列品質稽核活動: 一、身體症狀之控制。 二、癌末病患和家屬心理、社會、靈性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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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