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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第26條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6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訂定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改善計畫,並建立品質持續提升之監測及改善機制。 前項品質改善計畫活動,應有多專業人員之參與,且明確劃分相關人員之職責,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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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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