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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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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6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對於癌症資料庫之蒐集、處理、保護及利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醫師負責督導管理,並應建立資料蒐集、處理及保護之標準作業流程及手冊,並據以執行。 二、訂定癌症資料庫提供作業原則,提供院內相關人員使用。 三、訂定癌症資料庫審查辦法,據以檢查癌症分期及其他登錄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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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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