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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4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高危險群資料庫,並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內容、格式與時程申報資料,以提供篩檢、追蹤及研究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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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