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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9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內之癌症醫療照護人員應具備安寧療護專業知識,並應提供癌症病人所需之疼痛控制、症狀緩解等安寧緩和醫療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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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