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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課稅區輸往園區內供區內事業自用或供轉口外銷之貨品,視同外銷,得依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項貨品,其入出區程序如下: 一、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者,於輸往園區時,向海關辦理進區報關手續,海關應於放行之翌日起十日內發給證明文件;運返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不須申請減免稅或退稅者,於進入園區時,免辦前款手續。 第一項貨品如需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應向海關辦理報關取得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由區內事業在統一發票扣抵聯簽署證明由其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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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