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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10條

鄉鎮居民以二十五戶為閭,五戶為鄰,但一地方因地勢或其他情形而戶數 不足時,仍得依縣政府之劃定,成為閭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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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