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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第7條

凡縣內百戶以上之村莊地方為鄉,其不滿百戶者得聯合各村莊編為一鄉, 百戶以上之街市地方為鎮,其不滿百戶者編入鄉。但因地方習慣或受地勢 限制及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雖不滿百戶,亦得成為鄉鎮。鄉鎮均不得超 過千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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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